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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2024-2025年度生态环保执法车辆竞争性磋商公告

· 2024-07-03
公告信息
(租赁2024-2025年度生态环保执法车辆)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租赁2024-2025年度生态环保执法车辆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7月15日 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132-00122
项目名称:租赁2024-2025年度生态环保执法车辆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650,000.00
最高限价(元):650,000
采购需求:

★1、供应商要求

( 1)供应商提供租赁的车辆应当合法有效、手续齐全、性能良好,相关证件、保险的合法性在服务期内,可随时调阅。

( 2)供应商须负责服务期内提供的全部租赁车辆的监督检查、维修、事故处理、保险理赔充电桩安装、维护等与租赁车辆有关的一切事宜。

( 3)供应商须设置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对租赁车辆及配套的充电桩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修理、检测等技术管理,定期对租赁车辆及充电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及充电设施正常使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服务内容

( 1)执法车辆:

1)执法车数量:三厢4门新能源车辆9台,每台车均至少包含有行车记录仪、倒车影像和倒车雷达功能, 所有车辆均需进行贴膜处理,以防止车辆过热情况。 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车辆交付,满足正常使用条件,(因充电桩未建设完成采购人无法自行充电的,由供应商负责车辆充电,直到充电桩达到正常使用条件或者采取其它临时过渡性办法,确保采购人正常用车需求)自车辆交付并能够确保采购人正常使用之日起视为服务期开始。

2)车辆里程要求:供应商行驶证的注册日期距开标当日不超过24个月,已行驶里程,均不得超过1万公里,充满电后单次续航里程在冬季不低于150km。

( 2)车辆使用范围:车辆用于采购人在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

( 3)充电桩:供应商需在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的2处办公场所(沧海路及六号街),按照采购人要求的位置共安装不少于9个通用型(非特定车型的)国标的充电桩(至少包含2个完全没电情况下充满电的时间不多于1小时的快充充电桩,每个场地各至少1个快充),2处场地分别设置独立电表,可一桩一充或一桩多充,需满足9辆车同时充电,服务期内,保障车辆正常的充电功能。应在车辆交付使用时一并完成充电桩建设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或制定临时过渡性措施(车辆没电后由供应商负责在非工作期间对车辆充电,或者采用其它临时性过渡措施,确保采购人在工作日正常用车需求)。

3、服务要求

( 1)所有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车辆行驶安全标准,非事故车,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辆外观良好。

( 2)合同期限内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所提供的车辆,如因车辆检修、保养、维护等其他情况需调整车型,供应商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同意。

( 3)合同期间,如果车辆发生损坏、丢失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供应商应向甲方说明,并及时调派同等或优于原车型的车辆继续为甲方服务。

( 4)供应商负责对租赁车辆投保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且第三者责任险需达到50万元以上,保险期限涵盖租赁合同全过程,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 5)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交通意外导致车辆发生故障,由供应商负责处理并赔偿,赔偿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7)热线支持:供应商承诺建立应急救援制度,需明确专人,开通全天24小时救援热线;半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保证采购单位正常开展工作。

( 8)车辆出现故障、事故等情形难以正常使用的,供应商需要在1个自然日内,补齐同等或优于原车型的车辆,确保服务期一直保持有9辆车可供采购人正常使用。

( 9)9辆车中应至少包含3辆安装ETC的车辆,可在沈阳绕城高速免费行驶,采购人因操作失误产生高速通行费用的,供应商需承担全年总额不超过100元的高速通行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由采购人自行负责。

( 10)本项目投标报价应包含租用期间车辆的充电费、维修费、保养费、保险费用、车辆年检费、充电桩安装等服务过程中产生一切费用。

( 12)车内配备安全设备设施(应配备规定数量的灭火器、安全锤等,要确保灭火器处于适用状态),配备脚垫和坐垫(真皮座椅的不用配备坐垫)。

( 13)车辆外观、内饰要求:车辆颜色为黑色、白色、银色、灰色等纯色为主,金色、橙黄、绿色等亮色不得超过车身漆面的10%。车容整洁、玻璃明亮,车内外卫生清洁,车辆配置完好,座椅表面洁净干净,车内无异味。

( 14)轮胎等要求:所有车辆车况和机械性能良好、轮胎磨损程度符合国家控制要求。

( 15)其他要求: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保证至少每个月为采购人使用车辆进行一次清洗服务,包括车辆外部及内部清洗。

( 16)服务期满后,非因征地、拆迁等不可预见因素以外,供应商应将全部充电桩留存在原位置,供采购人使用。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具体期限以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7月03日 09时00分至2024年07月10日 15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5日 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4年07月15日 10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铁西区(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4号A座五楼开标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
联系方式: 024-2581955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金阳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41号(沈阳糖酒院内二楼)
联系方式: 024-25290088
邮箱地址: lnjyxmb@163.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沈阳于洪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金阳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
账号: 210501500008000005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任俏
电 话: 024-2529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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