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内蒙古巴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4.66%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2CQ100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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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3294.78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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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11-03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2-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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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 市辖区 | 所属行业 | 铁路运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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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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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徐衍 / 联系电话:023-63622380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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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内蒙古巴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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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火车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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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洪斌 | 注册资本(万元) | 90098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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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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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铁路运输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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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500680015774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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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对铁路、公路、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与经营管理;铁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铁路运输设备、设施、配件制造、安装、维修、销售;货物的装卸、普通货物仓储;住宿、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机车、车辆配件制造及销售;蔬菜种植;钢材、铝材、木材、普通机械、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销售;房屋租赁、设备租赁;铁路工程技术咨询;广告制作、代理及发布;对外提供机车、车辆维修业务;通信设备安装及维修;矿产资源开发;汽车租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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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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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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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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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 28.19 |
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26.64 |
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6.19 |
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 12.05 |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 9.26 |
国能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 4.66 |
锡林郭勒盟兴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01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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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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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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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2.384021 | -7112.663898 | -7096.391378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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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438.228817 | 157044.382104 | 21393.846713 |
审计机构 | 中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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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30日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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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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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6.91951 | -4038.229034 | -4025.910061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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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02.396626 | 158999.712653 | 17402.683973 |
2、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能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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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金帝大厦C座3区3、4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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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其他 | 经营规模 | 中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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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000674391132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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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66%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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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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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8267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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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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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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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0-04-28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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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国家能源集团关于参股经营投资自查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能源资本〔2020〕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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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3294.78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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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400万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2、本项目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受让的相关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优先购买权实施方案》。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含原股东)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或原股东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5、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6、意向受让方同意重庆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7、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8、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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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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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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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2022-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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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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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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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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