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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696号房屋10年租赁权

· 2024-03-18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696号房屋10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4ZL036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3-18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4-03-29

出租底价

238520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

王先生 颜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5085582 0571-85085596

联系地址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根据杭土资籍简复(200683号《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公文简复单》,租赁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改制剥离资产由杭州市滨江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划归至杭州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杭州滨江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出租方据此对外公开招租。

2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696号,目前为出租状态,地上4层,租赁面积约5450.65㎡,系出租方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3、该租赁房屋另有租赁房屋地下一层(含地下停车位21个)供承租方使用,面积约1331.87㎡,如因消防、卫生等原因相关部门要求整改的,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且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作任何赔偿,承租方不得因此向出租方追究违约责任或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4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现有交通组织、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门窗、水电表等以现场实际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构筑物的完好。

5、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2385200元/年

出租面积(㎡)

5450.65

租赁期

10年

起租日

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

免租期

2个月,自交付之日起2个月。装修免租期计入租期不计租金,但承租方前期准备与实际经营所发生的的用水、用电、用气、网络等与使用租赁房屋相关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租金支付要求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租赁期限内租金前三年不变,租金第四年、第七年、第十年在上一年年度租金肌醇上增长3%,直至租赁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3个月租金。该保证金仅是承租方作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担保。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按时向相关单位足额缴纳因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水、电、通信、物业等各项费用;如承租方未按时缴纳或拒不缴纳,出租方可代为处理,出租方代为缴纳的费用可直接从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履约保证金减少后,承租方应于接到出租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租赁期限内(含免租期)的物业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限内,如有调整物业费(能耗费)的,按调整后物业收费标准执行。租赁期内产生的水、电、物业等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自行按时向政府相关单位及时缴纳。

出租用途要求

餐饮及餐饮相关配套经营业态。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经营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游乐园等室内娱乐活动项目或存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开设住宅式的长租公寓、洗浴等休闲相关的经营项目;不得开设铝合金门窗加工店、五金修配加工等业态;不得开设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不得经营殡葬项目;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经营项目;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不得用作车间生产等。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年租金3个月)、水电燃气等费用押金(100000元)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水电燃气等费用押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已知悉并同意:出租方保证租赁房屋产权无争议,如承租方在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前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出租方对于承租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承租方承诺且同意不就此向出租方提出任何索赔。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其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自行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4)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使用房屋租赁合同范围内的房屋,应严格遵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改变租赁用途(经营业态),也不得进行转租,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①承租方在该物业注册成立新公司的,承租方须为该公司100%控股股东, 若承租方是公司制法人的,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须同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若承租方是自然人的,承租方须同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②承租方在该物业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承租方须为经营者本人,确认并遵守该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约定。《房屋租赁合同》中确定的承租方权利义务在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成立后全部由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承担,出租方、承租方及承租方注册变更后的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三方应该及时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承租方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担保人,对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在《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因《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产生的对出租方所有的义务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各种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出租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派费用、执行费用等)、因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违约而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担保期限为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租赁合同期满后三年止。如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拒绝确认的,则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该合同,收回房屋,并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5)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如因租赁物业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导致未取得前述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6)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现有交通组织、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门窗、水电表等以现场实际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构筑物的完好。(7)已知悉并同意:如在租赁期内,政府要求拆迁拆除租赁房屋的,承租方须无条件完全同意,且不属于出租方违约,并不得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8)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从事的各项活动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承租方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物业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租赁期限内,在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批准前,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9)已知悉并同意:本次招租房屋交割前所涉及标的拖欠的各种费用(不限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由出租方承担。意向承租方需在提出承租申请前自行了解标的配套用房水电情况。租赁期满、完成交房后才能办理退房屋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10)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承租后未满12个月的,承租方不得提出退租。满12个月后,承租方因自身原因可向出租方提出书面退租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方须和出租方签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书》。同时,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以当年租金计算的6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租金按实结算。(11)已知悉并同意:装修保证金不能冲抵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仅作为约束承租方进行规范装修的保证,装修完毕经出租方与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如承租方出现违法违规装修的,装修保证金优先用于抵扣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不足部分由承租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2)已知悉并同意:租赁期限内(含免租期)的物业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限内,如有调整物业费(能耗费)的,按调整后物业收费标准执行。租赁期内产生的水、电、物业等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自行按时向政府相关单位及时缴纳。承租方安装广告牌、标示标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需首先向出租方报备同意,服从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毗邻物业和他人正常生活、经营;政府或行业部门如有要求须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的,需遵照执行。(13)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交纳的水电燃气等费用押金10万元,用作水、电、燃气等押金,合同到期时据实结清水、电、燃气等费用后无息退还。 (14)已知悉并同意:根据出租方与原承租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承租人可将租赁房屋上所投资形成的设施、设备(建筑物上的附着物和不可移动设施、设备)按照自愿、公平、协商的原则,作价处理给新承租方,如协商不成的,出租方可以在三十日内提出要求原承租人恢复租赁房屋至原状。 承租方应承诺并同意:因前述原因,承租方自愿按照原承租人交还后的租赁房屋现状接收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原状后的现状等),且不以此为由要求出租方增加任何附件条件或修改房屋租赁合同。(15)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需落实政府有关周边公益餐饮要求,意向承租方事先需作充分考虑。(16)已知悉并同意:租赁房屋东侧水池应保持常年蓄水,承租方负责常年蓄水并定期更换,且须符合相关卫生、消防要求。(17)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经营不得影响周边居民,车辆不得占用小区泊位。(18)已知悉并同意:意向承租方或意向承租方的实际控制人若之前与出租方有过租赁关系的,未有提前退租的情况。(19)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利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4、房屋的交接: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1)如原承租人获得出租标的的,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水电燃气等费用押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出租标的的交付。原承租人未获得出租标的的,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租赁物业使用交接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自所有款项付清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出租方仍未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的,承租方可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付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水电燃气等费用押金将不计息退还,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作退还,出租方亦不对此向承租方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甲方不予支持。(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租赁期限按实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起算,不再顺延。(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5、本项目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1)若本次交易标的租金高于出租底价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2)若本次交易标的租金以出租底价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承租方在全国范围内运营过单体3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项目,并已连续经营十年以上。【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其在国内运营的十年以上且单体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项目的证明材料:上述房屋为承租方自持的,提供产权证明,证载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以上,同时须提供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为上述产证地址,自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取得餐饮等字样之日起至该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已连续经营10年以上;上述房屋为租赁或受托运营管理的,提供相应的租赁经营或受托运营管理合同,合同中的业态应包含餐饮,截止至该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经营时间10年以上,租赁经营合同载明的承租方、受托运营管理合同载明的受托人须为意向承租方】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展示地点

标的现场所在地

联系人

赵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6626111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50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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